警惕投资顾问误导性宣传

2025-05-13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第五十六条第二款“禁止证券交易场合、证券公司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、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,证券业协会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,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”;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“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,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,责令改正,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,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。”

案例1:

2021年7月至8月期间,多名M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员工在营销过程中,向投资者发送“下午跨周金股开始建仓,下周有望冲击涨停”“下午短线4号金股布局,明早同样大阳飙升冲击涨停,若您10万跟上,明天净赚1万元”“现在我在安排专案布局的名额,短线收益在28%-35%左右......”等内容的微信。相关营销行为通过M公司为员工配备的工作手机、企业微信开展,相关微信话术模式类似、内容有一定重复,向投资者发送的相关信息内容具有明显误导性,M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。

M公司上述行为违反《证券法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“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”的违法行为。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监管部门决定:对M公司责令改正,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。

案例2:

2021年7月至8月期间,多名Q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员工在营销过程中,向投资者发送“跟投布局最后一个半小时,您错过这一次,有可能就是错过30%50%甚至更高”“无论行情如何演绎,我们都将为您的投资保驾护航!行情好多做多赚,行情差少做少赚…”“…我们跟投的股票收益没有低于百分之30的”等内容的微信。相关营销行为使用Q公司为员工配备的工作手机、企业微信,相关信息内容具有明显误导性,Q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。

Q公司上述行为违反《证券法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“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”的违法行为。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监管部门决定:对Q公司责令改正,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。

文章内容摘自:中国证监会

http://www.csrc.gov.cn/shaanxi/c105609/c7557018/content.shtml

百度 搜狗 360搜索 北京市大风橙色预警 《红楼梦》中的芳官为什么行事说话那么嚣张? 弹无虚发!赖斯无解任意球双响 梅里诺破门 阿森纳3比0皇马 附战术线路 当地回应撤下致谢甲亢哥大屏 一球不丢!保罗半场4中4得12分4板2助1断 三分球3中3

      <code id='6a362'></code><style id='9feb5'></style>
    • <acronym id='0e325'></acronym>
      <center id='dd24a'><center id='6b1b3'><tfoot id='9c1cf'></tfoot></center><abbr id='4e4b0'><dir id='c619e'><tfoot id='ca4e0'></tfoot><noframes id='d663b'>

    • <optgroup id='a5ed3'><strike id='cff9d'><sup id='62b20'></sup></strike><code id='73094'></code></optgroup>
        1. <b id='5b21b'><label id='3b8e6'><select id='cc720'><dt id='94a2c'><span id='085ac'></span></dt></select></label></b><u id='3e425'></u>
          <i id='a09c7'><strike id='17018'><tt id='fa863'><pre id='b77b9'></pre></tt></strike></i>